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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推土机强制推倒了3000多平方米的建筑物,海淀区东升乡政府昨日坐到了被告席上,但海淀法院认为因其行为属行政事实行为,不在法院受案范围内,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同时告知其可以另案提起行政赔偿。 昨日一早,原告康特桑拿浴设备厂总经理宋永华及两位律师就坐在了原告席上。据他们介绍,2002年5月29日,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东升乡一位副乡长和北京欣福盛物业管理中心的保安共200余人冲进设备厂大院,将该厂仓库、住宅、办公用房等3000多平方米建筑物用推土机推倒。房内的电视、冰箱、家具等物品被毁坏,造成直接损失260万元。 欣福盛物业被法院追加为此案第三人。 建筑被拆除后,设备厂以民事侵权为由将东升乡政府诉至市一中院,要求赔偿268万元。2003年10月,市高院终审裁定,确认乡政府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应该打行政官司。于是,设备厂又在今年10月14日起诉至海淀法院,请求确认乡政府无故毁损其房屋及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东升乡政府一位干部及乡法律服务所的一位职员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他们称乡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了“强制拆除决定”,同时也在事前由欣福盛物业送达并张贴。 但康特桑拿浴设备厂对此一口否认,他们称只是在此次诉讼交换证据时才第一次看到所谓的拆除决定。 经过10分钟的休庭评议,法官认为,原告起诉的“无故毁损房屋及财物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它实际上是由其执行依据———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拆除决定”产生的,所以只能对该“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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