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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查封财产规定 居住房可查封但不得拍卖

2004-11-1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冻结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查封、扣、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法院可以查封、扣、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 ...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冻结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查封、扣、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法院可以查封、扣、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和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有身体缺陷的被执行人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物品等八种财产不得执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此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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