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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有些是不可避免的,但要是能有相关的细则规定,那我们处理起来也会容易得多。”陈副局长说。
而一些建设单位对细则的呼唤简直可以用“迫切”来表述。“现在市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补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了补偿细则,我们就有法可依,不至于遇到漫天要价只好妥协的事情。”一位建设单位负责人说。
受访市民也表示,有了补偿细则,他们就会对自己权益受损多少心中有数,不至于被建设单位“蒙”了。
出台细则难在标准上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为什么不尽快立法呢?陈副局长表示,主要是很难划定出一个具体的标准。
房价的不确定
房价的不确定是最大的问题。陈副局长说,城市、地区不同,房价有很大差异;即使在同一城市,不同地段,房价和地价也会不同,有时候仅仅是相隔一条街,房价每平方米就相差好几千元。“如果要制定一个补偿的细则标准,到底应该以什么价位的房子为准?如果这个标准太高,那受影响的住户是满意了,但给予补偿的建设单位也不会愿意;如果补偿标准太低,建设单位没有意见了,但受到影响的住户会同意这个标准吗?取中间量更不标准,再说这个中间量也是时常变化的。正是由于房产的不稳定因素,使得跟房产有紧密关系的阳光权补偿很难出台具体的补偿标准。”
是否以时间计算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对阳光损失都是以时间来计算的,但如果要出台细则,这个时间标准就有了实际操作的困难。“位置不同,遭受的阳光损失也是不同的:有的损失1个小时光照,有的损失四五个小时的光照;有的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有的在国家规定标准外,这是一。其二,地理上的时差也是个难题,南部与北部,西部与东部,时差不同,各地的光照时间本来就不一样,究竟什么时间为合理的光照时间标准呢?”陈副局长说,“这是一个很难细化的事物,难道每损失一个小时,就有一个细则标准?”
虽然物权法草案已于最近再次提交人大审议,鉴于以上原因,陈副局长认为,近期出台阳光权补偿细则的可能性较小。
人文因素也是一个难点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罗俊明教授补充说,人文因素也是出台阳光权赔偿细则的一个难点。他认为,既然阳光权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那首要考虑的就应该是人文因素,“但情况往往不是这样,赔偿并不是从人的角度在考虑,而是按照房价高低来进行赔偿,这样就会出现高价房补偿多、低价房补偿少的情况。但阳光权对于每个人应该都是平等的,按房价的高低来判断似乎有些不合理。”
他也承认,以人文的因素来出台细则,是很难操作的。“如果能处理好人文因素的话,阳光权赔偿细则的出台也就为期不远了。”
《物权法》快了 它也不远了
浙江省法律学会会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郑瀛律师对“阳光权”补偿细则出台充满信心和期待。他表示,虽然现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但肯定会逐渐完善。他介绍说:“众所周知,现在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而阳光权作为《物权法》草案所要维护的诸多物权之一,将会出台详细的规定,而一旦阳光权有了具体细则,相信阳光权补偿细则的出台也不会太远了。”
就房价和阳光时限这些不确定因素对细则出台的影响,郑律师说,问题确实存在,影响也是有的,但可以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来弥补。他说,在他曾接触的阳光权案子中,就有按照房价差来计算的,比如说,这套房市价是30万元,因阳光被挡,只值20万元,那这损失的10万元就应该由侵犯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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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采光到日照
我国法律对阳光权的规定,一直放在“相邻权”中,经历了从“采光”到“日照”的过程。
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对房屋相邻权的例举中提及“采光”而无“日照”;1993年出台的《城镇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就明确了“日照”,它规定,居民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相邻关系。并明确规定,大城市住宅的日照时间,在大寒日不得低于2小时(以底层窗台的日照时间为准,下同),或者不得在冬至日少于1小时。这是首次提出“日照标准”,但它是一部行政规章。
2004年10月22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了“日照”。它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适当限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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