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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要计利息

2004-10-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对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实施。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该意见将进一步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合同效力、垫资、工程价款确定 ...

对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实施。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该意见将进一步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合同效力、垫资、工程价款确定等一系列施工企业关注的重大问题,增强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司法调控力度。
  该司法解释分诉讼主体、合同效力、民事责任等几大部分计30余条。据了解,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司法调控力度明显增强,有关工程结算标准和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条文占了相当的比例。其中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垫资、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审计与审价的效力等矛盾特别突出的疑难司法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按照该意见,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将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垫资将作有效处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视为已经确认;合同对工程结算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调整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文件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制定了具有特别意义的保护措施,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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