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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9月1日起规范管理房产测绘行为

2004-8-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从今年9月1日起,南宁市民再也不用为商品房面积“耍乌龙”而伤脑筋了。记者昨天了解到,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申请 ...

  从今年9月1日起,南宁市民再也不用为商品房面积“耍乌龙”而伤脑筋了。记者昨天了解到,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需测绘
  据介绍,今后凡是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或是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不过,司法审判、房产管理等需要进行的房产测绘,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房产测绘实行回避制度
  《规定》明确,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房产测绘单位或房产测绘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房产测绘单位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商品房测绘成果须公告
  对于市民最为关心的商品房面积问题,《规定》明确,商品房面积测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委托,房产测绘成果经其验收合格后,在房屋售楼处予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测绘面积计算结果、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摊方法认定、共有建筑面积位置平面图等,接受购房人监督。
  鉴定结果谁理亏谁“埋单”
  那么,对有争议的测绘成果如何处理?《规定》是这样明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建立房产测绘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3至5人的方式组成鉴定小组对有争议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鉴定。房产测绘委托人、商品房购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按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异议处理方式处理。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请鉴定小组对有争议的测绘成果进行鉴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产测绘成果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且其测绘成果经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产测绘成果经鉴定不合格的,相应责任及鉴定费用由房产测绘单位承担。
  符合条件十天内盖章备案
  《规定》要求,凡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用于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单位应自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绘资格证书》、测绘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人出具的验收书等材料申请测绘成果备案。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测绘成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测绘成果加盖“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规定》还特别对处罚办法作了规定,测绘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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