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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扶持照顾的文件精神,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对全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可凭有关部门的证明享受税收优惠。 本次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对住宅部分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税收政策调整。 (一)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的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6.7%的综合征收率(不含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下同)征收有关的税、费; (二)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其租金收入,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 二、对非住宅部分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税收政策调整。 (一)个人(不含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 (二)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其租金收入,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6.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 三、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自有房产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出租自有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部分)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在2005年年底前,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的有关税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后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免税照顾,改按上述第一、二点规定征收有关的税费。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征税费照顾的,须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出租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相关减免审批手续。 纳税人同时出租住宅和非住宅用途自有房产且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应分别申报,按对应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如果不能分别申报的,从高适用综合征收率(即按14%)征收有关的税费。 2003年已征税款将退还 据了解,以上政策调整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不得享受上述各项税收优惠,仍按原规定征收有关的税费。 对于纳税人2003年已缴的税款,市地税局表示:由于近期该局的电脑系统正处在调整阶段,待系统稳定后,市地税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交税款,请广大纳税人密切留意相关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