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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5月起实行听证制度

2004-2-1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为规范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将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听证制度。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10日公布,国土资源部于 ...

为规范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将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听证制度。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10日公布,国土资源部于近期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它的出台,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成立以来,有了首部结合系统自身特点的规范听证工作的规章,意义重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从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依职权听证和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角度,规定了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等。这个规定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行政法专家的意见,具有较强的超前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特别规定: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这位负责人称,实行国土资源听证制度,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要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精神的重要举措。《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作的一些创新性规定,为今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践行执政为民、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加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实体和程序保障。 (新华网 记者 谢登科)
违反听证制度 主管人员将受行政处分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民主和公正,国土资源部今天出台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规定》提出,今后各地拟订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对于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央视国际)
新闻背景:什么情况下可以举行国土资源听证?
按照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日前签发的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华网 记者 谢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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