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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起,武汉正式实施《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两项新规,就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做出一系列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补偿方式可选择 中环线以内的住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备条件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 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可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补偿标准提高征地费三个月内付齐 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征用园地、林地及其它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补偿面积如何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1户1处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中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房产“两证”为准,未取得两证的,以合法批准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按60平方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未取得相应权证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本村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抢建房不补偿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详细内容可上网查询 市民可登录“数字武汉———规划国土在线”网站(www.wpl.gov.cn或www.digitalwuhan.gov.cn),查询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