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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月1日起,多部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新法律、新规定开始实行。这些新法规的实行也标志著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将在新的一年中得到进一步规范,市民生活将更为舒心便利。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该《意见》出台之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部门评估。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意见》明确,2004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其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 申请技术鉴定。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该《意见》同时规定了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鉴定组成员的回避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办法和物业收费原则,办法提出,国家提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