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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

2004-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12月24日下午,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组织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培训,请有关专家解读合同示范文本,为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为又迈出了新的一步。这本由市房产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从保护售房、购房者利益出 ...

12月24日下午,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组织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培训,请有关专家解读合同示范文本,为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为又迈出了新的一步。这本由市房产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从保护售房、购房者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加了经纪合同的透明度。今后市民在通过中介机构买卖二手房时,可以要求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日趋活跃,各类房地产经纪组织迅速发展,中介企业为消费者买卖和租赁房产提供了很大方便,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房产中介投诉案件大量产生,其中房产中介合同纠纷尤为突出。目前的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多数均由中介机构自行制定,合同中存在一些中介方责任不明等难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如现有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大多缺乏对中介方违约责任的界定,所有合同中都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几乎都省略了中介方的违约责任,即使有规定,也形同虚设,对中介方缺乏约束,对买卖双方也起不到保护作用;再如细节不详引发纠纷,目前许多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中,很多只有区区一页,各种事项的约定能省就省,能简就简,对价值动辄数十万元的二手房这种大额消费品来说,实在过于粗糙和简单。细观合同,可以发现很多极易引发纠纷的事情,合同中要不没有规定,要不表达含糊。不少买主签完合同,才蓦然发现一大串问题接踵而来,什么卖方拖欠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什么中介收取不合理费用,买了共有住房导致扯皮不断;什么因为交房条件未约定,导致买到一个“烂摊子”等等。可以说,这些“二手房后遗症”的主要症结就是因过于粗糙的二手房经纪合同而引起的。
                 
为此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出台了《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在合同中,除了对房屋买卖双方进行责权约定以外,还对中介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同时对不少容易忽视的细节问题也作出了约定。通过规范合同文本,防止中介机构在中介过程中推卸责任,也避免因为合同的不完善造成当事人责任和权力不清,产生合同纠纷。
                 
目前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可以向市民提供以上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中介机构亦可前往购买。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采用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应将含有格式条款的自拟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拟合同文本的条款应参照本次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拟定,不得含有违反经纪活动规定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房地产经纪组织利用合同和格式合同条款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房产局和市工商局旨在通过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合同监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查处合同违法,调解合同争议,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以此推动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合同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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