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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版购房合同的十大亮点

2003-12-1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据悉,广州市近日对原《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改,新合同修订遵循增强可操作性、强化对购房人利益的保护两大原则,对预售备案、物业管理、产权登记、标的状况、基本术语含义、房屋交接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

据悉,广州市近日对原《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改,新合同修订遵循增强可操作性、强化对购房人利益的保护两大原则,对预售备案、物业管理、产权登记、标的状况、基本术语含义、房屋交接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预计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最快也要明年上半年才能公布。(本专题所称“新合同草案”即《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草案)
                 
一 不办预售备案收不到楼款开发商把房子卖后又抵押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普遍,新合同草案将购房人的付款与预售备案手续结合起来,由原来的买房者先付款,开发商后办预售备案,变为开发商先到国土房管局办预售备案,买房者确认其已备案后再付款给开发商。
                 
新合同草案提高了开发商办理预售备案的积极性,不备案开发商就拿不到钱。而有预售备案记录后,国土房管部门就不会再为其办理抵押登记。
                 
二 提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新合同草案提倡商品房买卖双方采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计价从示范文本中删去。
                 
三 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者直接存入基金账户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等也是易起纠纷的焦点,修订稿增加了这些方面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物业费的收取、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也写入购房合同,其中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购房者直接存入基金账户,不由发展商代缴,从而可以有效防止被发展商挪用。
                 
四 买房者可自办房产证有的开发企业常常拖延办理房产证,以致购房人入住多年却迟迟领不到房产证,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新合同草案增加了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内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卖人拖延办理产权登记。这也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
                 
五 小区基本情况描述标准化一些开发企业常常把小区美景作为“卖点”,在广告宣传中作夸大宣传,纠纷常常由此而起。新合同草案第四条对于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基本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公共绿化面积××平方米,道路面积××平方米,游泳池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垃圾房和垃圾压缩站××平方米;停车场××平方米;会所面积××平方米等。
                 
六 明确建筑面积等术语含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要是开发商)常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一些含义模糊的合同用语。鉴于此,新合同草案第六条增加了“基本术语的含义”条款。例如,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七 广告承诺作为附件写进合同新合同草案把发展商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含广告)作为附件二列入购房合同。
                 
八 调整了交房条件条款关于“验收”的表述原合同第八条第一款列举了四项供选择的交房条件,其第一项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该表述中的“验收”一词比较含糊,而广东省建设厅的解释实际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因此新合同草案将该表述修改为“该商品房已向有关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期减少纠纷。
                 
九 修改了面积差异处理办法新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商品房买卖中的面积差异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鉴于该规定较原合同的面积差异处理办法更为简明易行且更公平,新合同草案予以采用。
                 
十 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更周全修订稿除了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出卖人的交房、办证义务和买受人的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对于违反其它义务的违约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如第五条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预售合同备案的规定等。这些规定能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圆满,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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