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地产 查看内容

视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摘要

2003-11-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已于本月10日公布了《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帮助读者及时掌握这项政策,我们特将该《实施意见》的关于享受对象范围、贴息金 ...

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已于本月10日公布了《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帮助读者及时掌握这项政策,我们特将该《实施意见》的关于享受对象范围、贴息金额的计算和办理规程部分摘录于后。
                 
(一)凡以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受理标准,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做出诚信承诺、拥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
                 
(二)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按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是指购房时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直系亲属,以及有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及在外地就学的子女。
                 
(三)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是指购房家庭在实际可享受贴息政策的前一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可扣除计算。
                 
(四)在规定的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贴息政策。
                 
(五)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不享受贴息政策,但所购公有住房因市政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除外。
                 
(六)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受理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13250元。今后年度的受理标准由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
                 
(一)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根据购房的实际贷款金额、可享受政策期限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总价、面积等,按年计算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并逐年支付。
                 
(二)购房家庭实际享受的年度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乘以适用贴息比例与当年度可享受贴息政策的月份权数确定。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三)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含),可按90平方米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9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一)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1、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6个月内,到上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简称“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在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表》
                 
(2)《申请表》
                 
(3)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4)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5)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6)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7)购房时产权人所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8)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9)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购房家庭在办理所购商品住宅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应持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3、对已购公有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但因市政重大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购房家庭,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时,应提供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动拆迁证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上相应注明。
                 
4、对商品住宅转让价格、建筑面积明显不实,或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未被动拆迁(或未列入拆迁范围)等不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即不能出具《动拆迁证明》的购房家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5、购房家庭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后,可到贴息结算处或各区县代理点领取《申报表》和《申请表》,或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下载上述表格。
                 
6、贴息结算处对购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不实、资料不全、条件不符的购房家庭应不予登记;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当场打印《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交购房家庭,购房家庭凭此卡到指定银行开具贴息专用存折。
                 
7、贴息结算处应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稽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享受贴息政策资格。
                 
8、贴息结算处贴息登记受理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度的受理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享受贴息政策年度审核及贴息金额的支付1、购房家庭在登记后次年起,每年凭贴息结算处的书面通知,携带以下资料到贴息结算处或各区县代理点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1)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2)上年度银行贷款结息清单(3)《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4)贴息专用存折(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贴息结算处和各区县代理点应对购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由贴息结算处和各区县代理点将年度的贴息金额拨付到购房家庭在指定银行开具的贴息专用存折;对资料不全、条件不符的购房家庭,不予拨付年度贴息资金。
                 
3、贴息结算处和各区县代理点对已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进行抽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购房家庭,除取消其享受贴息政策资格外,还应追回已支付的贴息资金,并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中。

收藏 邀请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