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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贴息政策实施细则浮出水面

2003-11-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自8月份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宣布上海将出台购房贴息政策之后,广大市民就对此项政策十分关注,诸如“什么人可以享受贴息政策、最高可以贴息多少、贴息怎么样申请、贴息金怎么发放”等问题成了市民们近一段时间谈论 ...

自8月份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宣布上海将出台购房贴息政策之后,广大市民就对此项政策十分关注,诸如“什么人可以享受贴息政策、最高可以贴息多少、贴息怎么样申请、贴息金怎么发放”等问题成了市民们近一段时间谈论的焦点话题。昨日,上海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终于浮出水面,上海市财税局公布的《关于落实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对以贷款方式购买上海市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今年贴息登记受理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哪类人、购何种房可受贴息?
                 
凡以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方式购买上海市一套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受理标准,按规定向上海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拥有上海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在规定的政策期内按上海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贴息政策。已按上海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不享受贴息政策,但所购公有住房因市政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除外。
                 
何时购的房才可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政策的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贴息政策的实际享受期为每个购房家庭可享受贴息政策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首付房款和取得购房发票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内。购房家庭在政策享受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自还清贷款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购房当年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低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可自低于受理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例:某家庭在2003年10月贷款购买面积90平方米,单价3500元的商品房房一套,2002年度该家庭人均收入为13500元,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受理标准13250元,则该家庭2003年不能享受贴息政策。假如该家庭2003年度人均收入为13700元,而2004年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为13800元,则该家庭可自2004年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不同家庭贴息金额如何计算?
                 
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根据购房的实际贷款金额、可享受政策期限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总价、面积等,按年计算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并逐年支付。
                 
购房家庭实际享受的年度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乘以适用贴息比例与当年度可享受贴息政策的月份权数确定。计算公式为: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
                 
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含),可按90平方米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计算公式为: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9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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