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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住户的档案要保密,不得擅自公开。记者昨日从最新的市政府公报获悉,由市档案局和市住宅局制定发布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是指在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按照该规范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物业管理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反映本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及时归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文件材料的归档及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 规范还要求,物业管理区域的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暂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国家档案馆和依法设立的档案寄存中心寄存。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档案内容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档案向社会公开或提供他人使用。 有关业主和住户资料的管理在该规范中得到规范。按要求,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将档案管理作为合同内容,并在合同生效后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供该物业的工程建设、设施设备、住户(用户)等档案供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中涉及业主、住户(用户)管理的档案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提供他人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