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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刘志峰:假借拆迁搞腐败要遭严打

2003-10-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10月19日称: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高度重视。                   “在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房屋拆迁中间,包括城市规划建设中间,目前确实有大量腐 ...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10月19日称: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高度重视。
                 
“在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房屋拆迁中间,包括城市规划建设中间,目前确实有大量腐败问题,有些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10月19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央政府、中央纪委对该问题都十分重视,我们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行业建设,同时对腐败分子、腐败行为给予打击。
                 
刘志峰表示,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引发了恶性事件。该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已多次批示要尽快解决。
                 
他介绍,因动迁问题而使上访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有的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的经济实力,盲目扩大城市建设和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标准不落实,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第二,有的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工作简单粗暴,擅用强制措施。第三,有的开发企业随便降低补偿标准。也不否认有极少数人通过拆迁漫天要价。
                 
刘志峰指出,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充分认识拆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坚持量力而行。城市的建设规模、拆迁规模一定要和当地的财力和当地老百姓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要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些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为了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降低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标准,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的。
                 
同时,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有关条例都有规定,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不能实施拆迁。刘志峰表示,对拆迁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实施拆迁的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对于违规拆迁,不依法办事的,要严肃查处。拆迁评估机构、实施拆迁的单位和实施拆迁的部门都要依法办事,如果不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不依法办事,比如评估机构按照拆迁单位或者拆迁人的需要任意评估,这样我们就要从资质管理的角度严加管理,甚至吊销它的资质。有些拆迁部门工作简单粗暴,甚至滥用强制手段,对这些人要进行教育,有些人则需要进行处理。
                 
此外,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当前拆迁上访的原因比较多,其中有一条就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对于解决这样的问题,有些地方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我们建设部要总结地方的好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提出政策,也希望各地共同来加强研究,妥善处理好这样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房地产市场存在四大问题
                 
刘志峰介绍,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地方投资过大,价格增长过快。二是部分地区房地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大户型、高层建筑、高档项目销售不畅,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三是住房供应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市场投入体系尚不能适应居民的住房需要,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四是房地产市场运行、监管和调控体系不完善,市场行为不够规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不能在拆迁过程中擅动强制手段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引发了恶性事件。该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已多次批示要尽快解决。
                 
因拆迁而导致的纠纷和冲突,甚至各种恶性事件,最近在媒体上屡有报道。引发纠纷和冲突的原因纷繁复杂,如刘志峰指出的盲目扩大城市建设和拆迁规模、有的开发企业随便降低补偿标准,及不能排除个别拆迁户漫天要价等,都是引发纠纷的因素。但分析近期媒体报道的几起恶性事件,则大多与刘志峰指出的个别部门不依法行政,工作简单粗暴,擅用强制措施等错误做法有直接的关系。
                 
拆迁工作是一项公认的复杂和困难的工作。其复杂性在于它直接牵扯政府、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开发企业和拆迁户等各方的切身利益。在这样一个多方利益错综纠葛的关系中,一项开发工程的落实,往往需要复杂艰难的谈判过程。而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拆迁户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直接参与谈判,他们通常只能将维护自身利益的希望,寄托于公正的政府部门和合理、人性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必须在维护公共“大利益”的同时,切实协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小利益”。
                 
我国现行宪法和民法中,对公民的包括房屋在内的合法财产权都有明确的认定。在法律面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有大、小之分,但没有高、下之别。为了公共利益而强行侵害个人利益,与法、与理、与我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宗旨,都不相合。因此,除了确实出现个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任何个人或部门,都不能因公共利益之名,强行剥夺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为不能排除个别极端情况的出现,所以拆迁工作中不能彻底排除强制手段的使用。但强制手段的使用,必须降低到最低限度,少而再少,乃至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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