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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出台土地新政策 土地开发再立“规矩”

2003-10-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大力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 ...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大力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国土资源部于近日发布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理保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意见》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的目的、任务和内容。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来对土地加以开发利用。
                 
《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要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同时指出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要与可用资金相匹配,合理确定年度任务;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计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
                 
《意见》对土地开发整理提出了总体要求,即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
                 
《意见》要求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搞好项目建设储备,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验收;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等制度;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按有关规定逐步推行从业条件和资质管理。
                 
《意见》同时对土地开发整理中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权属管理以及土地开发整理的科技、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的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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