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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日起中介收费标准下降

2003-9-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从10月1日起,房地产中介按照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调整到不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日前,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 ...

从10月1日起,房地产中介按照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调整到不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日前,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规范服务的标准,进一步细化中介服务项目,明晰各项业务的基本服务内容,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行业服务规范和评判标准,以利于进一步明确中介服务的标准和责任。《通知》规定经纪机构必须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完毕以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
                 
《通知》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居住房屋买卖中介实行菜单式收费,将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相挂钩,并下调了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收费。同时,还强调经纪机构在基本服务以外增加延伸服务项目,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市物价局备案。
                 
《通知》重申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统一印制了《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牌,分发给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要求各经纪机构应于2003 年10月1日前,将该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户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明码标价的,客户有权拒付。
                 
《通知》要求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加强对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价外收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突破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原有关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规定中与《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律以《通知》为准。10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中介经纪合同不适用此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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