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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出台统一收费标准

2003-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从8月起正式执行的《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收费项目主要有6项。                   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到1.2 ...

从8月起正式执行的《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收费项目主要有6项。
                 
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到1.2%向委托代理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
                 
存量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如果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到2%收取;如果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权证办理费中,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8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取。
                
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按每户100元到300元收取服务费。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到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的收费标准分9项,所评估的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从25万元以下到1亿元以上,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累进计费率最高档为5.5‰到6‰,最低为0.08‰到0.1‰。
                 
《办法》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要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企业应在其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如房产中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或进行价格欺诈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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