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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2003-7-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说,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地要贯彻执行。 ...

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说,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地要贯彻执行。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共5章44条,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作为招标人的物业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和应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暂行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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