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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要与开发商分离 多项配套规范文件正在制定

2003-7-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以往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有望迎刃而解。在建设部日前召开的《物业管理条例》新闻通气会上,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表示,刚刚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前期物业管理上有很大突破。 ...

以往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有望迎刃而解。在建设部日前召开的《物业管理条例》新闻通气会上,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表示,刚刚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前期物业管理上有很大突破。
很多买房人都碰上过这样的难题: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推诿,使问题难以解决。对此,《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提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为防止因物业开发建设的质量问题影响以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的相关资料。
此外,还有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经常“纠缠不清”的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条例》也有了明确“说法”。
谢家瑾介绍,针对目前存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范围和所有权不明确以及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和《条例》配套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业主大会规程》已发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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