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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6月20日,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即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就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和《条例》的立法过程、遵循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她说,《条例》的颁布将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青岛、大连等地先后引入国外和香港的经验,对住宅区和其他物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的逐渐形成和住宅建设总量的持续增长,物业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的城市已达50%以上,深圳等城市已超过95%;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超过2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30万人。 谢家瑾说,《条例》的立法原则: 一是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二是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是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四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条例》在前期物业管理上有很大突破。条例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提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按照《条例》规定,个别业主“搭车消费”、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根据《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建设部已经制定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规则指导意见》,下一步,建设部还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制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等示范文本;并于今年9月1日《条例》实施之前,完成《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指导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