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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可钻法律空当 商品房双倍获赔美梦仍难圆

2003-6-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昨日起正式施行,《解释》第八条、第九条首次提出在卖方“一女二嫁”、无证销售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昨日起正式施行,《解释》第八条、第九条首次提出在卖方“一女二嫁”、无证销售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被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首次应用于商品房买卖。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种对开发商的惩罚性赔偿在目前的现实买卖中仍然难以实现。

 “双倍赔偿”名不副实
  据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朱凯介绍,《消法》中的“双倍赔偿”适用于由“欺诈”导致的赔偿责任,但以前我国明文规定商品房买卖纠纷不适用《消法》,此次《司法解释》提出此惩罚性赔偿,不失为对购房者权益保护的一大重要进步。但“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显然不等于双倍赔偿,《消法》中的“欺诈”事由在《解释》中也缩小为“故意隐瞒”,实际上该《解释》中的“一倍以内赔偿责任”比《消法》中的“双倍赔偿”适用范围小多了。
  开发商可钻法律空当
  “《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销售或造假许可证销售导致合同无效的开发商须承担一倍以内的赔偿责任,但《解释》第二条却规定出卖人如在诉讼前补办好许可证的,合同仍有效,这就让无证销售的开发商有空子可钻。只要开发商在法院开庭前想方设法办来许可证,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就无法实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俞姚华律师告诉记者,法条相互之间的不严密之处实际上给开发商逃避赔偿责任留下了“余地”。
  卖方市场是根本原因
  尽管司法解释规定如此明确,但实际操作中,开发商以预定合同代替正式合同,即使“一女二嫁”也可轻松逃过第八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在涉及第九条所规定的无证销售时,开发商甚至向购房人明言,而不“故意隐瞒”,消费者同样不能获一倍以内赔偿。房地产业一位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以南京楼市供不应求的实情来看,开发商甚至以抽号、看房费等形式来挑剔购房者,卖方市场决定了消费者大多不能迫使开发商订立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条款。但也不能因此全盘否定《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等到楼市不断成熟,转变为买方市场时,消费者的权益就可依法得到实现。 (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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