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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改设计工期延长 竣工入住时谁来做主?

2003-5-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很多业主介绍,在交完房款后,主动权就几乎丧失,在房屋竣工入住时面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不知如何是好。比如一名业主于2002年6月28日购某小区18#1707房子一套,合同规定,开发商的交房日期为2003年5月31日。可是在查看 ...

很多业主介绍,在交完房款后,主动权就几乎丧失,在房屋竣工入住时面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不知如何是好。比如一名业主于2002年6月28日购某小区18#1707房子一套,合同规定,开发商的交房日期为2003年5月31日。可是在查看该楼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发现其验收时间为2003年9月25日。虽然有些延迟,但仍耐心等待;没想到房子虽然按期交付了,但更大的问题出现了。当这名业主去领钥匙时,发现18层的公寓已经俨然变成了22层,而事先业主竟然毫不知情。类似这种开发商迟延交房和变更楼层数的做法,表面上看来对住户的影响不大;但实际上完全置业主的权利于不顾。其他楼盘中的一些业主也多对此有所反应。但大多因为自己入住的空间、环境以及诸多条件没有多大变化,而选择沉默。这名业主则找到了律师事务所仔细了解了自己的权利。
汇泽律师事务所的赵大莹律师详细讲解了这种现象的发生过程以及消费者应维护的权益。首先查证了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第五条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3年5月31日,但开发商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03年9月25日,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此时间后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开发商延迟的时间为:3个月25天(共115天)。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该合同第七条又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有权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为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开发商按业主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业主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业主)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业主书面通知送达开发商之日起生效。开发商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业主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业主,并向业主双倍返还定金。对此,业主可以选择:
追索开发商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总房款计。(如该业主的总房款为575640元,每天的违约金则为:57.564元×115天=6619.4元)
或者选择退房:575640元+利息+定金×2。解决采取方式可与开发商协商或者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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