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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而投诉无门的现象并不鲜见。但自去年年底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以后,消费者再遇到房屋质量问题,也许可以像汽车消费一样向保险公司索赔。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主任童悦仲说,引入保险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购房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但对于目前众多的项目公司来说,一旦项目开发完毕,公司就会注销,以前的法人变成了自然人,也就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一规定对其缺乏约束力。此外,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消费品,当住宅质量发生问题时,与消费者具有合同关系的开发商有可能会寻找借口拖延保修或不予赔偿。引入保证保险机制,消费者在购房的同时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单,当发生问题后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购房风险。保险公司在里面充当的是一个“裁判”角色,避免了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因立场不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维护自己的利益,开发商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明确自己的责任。 事实上,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只作用于开发商与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之间。一旦住宅在房屋保修期后出现质量问题,由于购房者和这些单位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不能直接找这些单位进行保修或索赔。 住宅作为完整的商品是由开发商提供给消费者的,从法律关系来看,购房者就质量问题能直接追究的责任人只有开发商。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开发商首先应当对住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大的质量事故,作为单个企业,往往缺乏支付赔偿能力。引入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机制后,购房者就可以在购房时同时获得保险公司的保单,发生问题后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开发商也从长期的保修义务中解脱出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目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已经会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北京等省市的某些项目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