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沈阳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联合召开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和全市开发企业负责人会议,要求贯彻执行《沈阳市实施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依据所确定的责任分工,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对住宅小区建设过程实施全面监督。 《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住宅小区内所有规划设计的单位工程均已验收备案;2.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公益和基础配套设施全部建成,其中包括:垃圾房、公厕、自行车库、社区管理用房以及交通出入口方位、泊车位、绿地、树木、小品、活动用地等,并达到使用条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规定要求;3.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高度、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环境建设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经过规划部门审核批准;4.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5.生活燃气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确因客观原因暂无法纳入或采用其他生活燃气供应方式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6.用电纳入电力部门城市供电网络,不许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7.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原因暂无办法纳入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8.与外界交通干道间有直达的道路联系;9.被拆迁居民和单位已合理安置或可以保证合理安置的实施方案;10.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洁单位及社区管理必须落实;11.施工机具、临建设施、建筑残土、施工剩余材料和构件,以及按规定应拆除或应清理的其他物体要全部清运完毕。 沈阳市建委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手续。住宅小区未经沈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拆迁安置部门不予办理进住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