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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日前,太原市拆违面积已达1354255平方米,占到今年任务的75%。同时,由规划局制订,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当前拆除违建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亦正式出台实施,确保拆违顺利进行。 《意见》针对全市当前拆违中出现的问题及实际,对拆除范围及整治要求、产权认定及补偿标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在达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考虑了居民生活的需要,明确规定:凡在统一拆除范围内,不属临建或违建,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应一并拆除;属于房产部门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房产部门配合进行拆除;影响居民生活的公用设施,如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暂时无条件搬迁的,可暂缓拆除,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限期内搬迁;同时凡在统一拆除范围内的银行储蓄所,也应一并拆除;压占人行便道的报刊亭、公话亭、邮政亭、调度亭有合法规划审批手续未改变使用性质的,可暂时保留,其中确系选址不当的,可按程序重新选址设置,否则一律拆除;20世纪四五十年代已形成的成片的居民居住用房,如不影响市容,可暂不拆除,待统一规划旧城改造时再行拆除;宽度20米以上主要干道已拆除的加建的违建、临建居民住宅楼,要恢复原有居住性质,不得擅自破墙开店,凡此类行为,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符合城市规划、且已形成的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证件不齐全的,可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拆除违建后,腾出的空地原则上都要进行绿化,裸露出破旧房屋及影响景观的,应砌筑围墙进行美化。 同时,在产权认定及补偿标准方面,也针对各种情况、各类地段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具体的产权认定及补偿标准是: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产权证在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市纪检委、市房地局确认后,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拆除的建筑物若持有半永久性建筑执照,按过期临时建筑对待,无偿拆除;国有土地上有产权手续的建筑,且属党政军机关、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需要拆除的,原则上由单位自行消化,不予补偿,用于居住的,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有合法产权手续属于私有的建筑或直管公房需拆除的,可给予补偿。具体商业用房和居民住宅的最高补偿标准,解放路以东、五一路以西、府东街以南、迎泽大街以北范围内,分别为每平方米不超过2800元和1250元,这以外西至滨河路、东至建设路、北至北大街、南至亲贤街范围内分别为每平方米不超过2400元和1150元,而上述范围以外的则分别为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和1050元;拆迁的建筑若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房产证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后属个人所有的,可按有正式审批手续的建筑给予适当补助,按上述划定的3个范围,最高补偿标准商用房每平方米分别不超过2200元、1800元和1500元,居民住宅每平方米分别不超过1000元、900元和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