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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2002-5-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4月27日市政府印发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来,我市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以22.9%和30%的速度增长,2001年 ...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4月27日市政府印发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来,我市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以22.9%和30%的速度增长,2001年已分别达到305万平方米和106亿元,其中住宅销售面积达266.7万平方米,个人已成为房地产市场购买主体,商品房市场供需两旺。去年全市购房按揭1.6万户,按揭总额35亿元,其中公积金贷款6.34亿元。与此同时,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也有一定的发展,去年存量房交易额达25亿元,存量交易面积114万平方米,但是,与上海、南通等城市的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相比还显滞后。2000年房地产交易中增存量面积之比,我市为3.6:1,而上海则为1.5:1,我市已购公房总量已达46.05万套,累计上市量13214套,仅占已购公房总量的2.9%.远低于上海房改房上市14.4万套,占已售公房9.7%的比例。
  南京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相对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还不够解放,认识上有一定差距,政策不能到位,政府在宏观调控上缺乏力度,市场服务的规范性欠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促进居民的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业,拉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增长,都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意见》规定,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这意味着已购公房上市准入审批已不复存在,既简化了繁锁的审批手续,缩短了交易时间,同时又扩大了上市交易的主体,房改房上市已没有障碍。《意见》还规定房改房及国有土地上私房上市交易暂免收土地收益金,这对已购公房上市也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税收问题是激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藏富于民”思路的具体体现。《意见》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实际负担为0.75%,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个人用住房补贴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其购房款超出住房补贴的部分个人实际负担为0.75%,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2年内又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超出售房款的部分个人实际负担为0.75%,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此举将大大地减少居民购房的负担。
  《意见》还规定,经房屋出租人同意,依法合理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可有偿转让,受让人可按房改政策购买受让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属房改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多是面积较小、成色破旧的平房,这部分住户要求改善住房条件的欲望十分迫切,但又苦于买不起商品房,如承租权放开,这部分住户购房就有了一个经济基础,这一条上海市民得益非浅。《意见》允许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这样让我市30万户近100万居民进入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进而逐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同时也把公房承租权交易从“地下”引到“地上”。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为避免住房使用的纠纷,《意见》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有偿转让须经房屋出租人同意。
  《意见》中明确放开对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的限制。按照维修自理的原则,房屋使用经界清楚,共用部位维修责任可以明确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均可按1998年房改年度房改政策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中的一部分住户也想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拥有自已的房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改善住房条件。《意见》在允许公有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同时,还允许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非成套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按照1998年的房改政策购房。从而使全市大多数职工都能享受到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权利。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已规定:在南京购买成套商品房的外地人,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南京登记常住户口。这一次《意见》规定:外省市个人在我市购买存量成套住房,可参照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办理购房入户手续。此举必将大大地促进外地人购买存量住房,从而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
  《意见》同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货币化、房地介市场、物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措施。
  《意见》的出台是破除思想障碍的成果,既是政策的突破,也是观念的突破,还是历史性的突破。这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富民强市、加快发展”战略决策的一次思想大解放。《意见》的出台,必将引发新一轮居民住房消费的热潮,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从而推动房地产业和南京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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