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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日前决定,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日至20日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地区按“北京时间”同时举行。 本次考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监考、评卷等,统一认证土地估价师资格,发放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并协助部完成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报考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学历证明原件等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考号编排和准考证印制。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四门。四科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第一、二、三科实行标准化考试,第四科采取笔试形式。考试范围限于《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内容。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这是国家统一组织的第7次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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