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建设部向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出通报,要求各地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认真从佳木斯市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事件中吸取教训。 《通报》说,1997年和1998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经市财政局审核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先后三次在该市郊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购买了凭证式国债500万元,所购500万元国债事后查明均为超计划出售,其中400万元是国债服务部负责人为帮助郊区城市信用社高息揽储从中捞取好处擅自所为,100万元是郊区政府用于化解城市信用挤兑风险。佳木斯市郊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将出售的“国债”转到郊区城市信用社帐户,而郊区城市信用社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引起储户挤兑,后被停业整顿,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均未能如期兑付,面积损失的风险。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购买国债情况向省、市领导、有关部门和建设部紧急报告后,建设部于去年8月要求黑龙江省住房委员会调查落实,确保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额追回,黑龙江建设厅和财政厅联合工作组到佳木斯市进行了调查和催办。佳木期市委、市政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资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目前500万元住房公积金本金已经还清。 《通报》就佳木斯市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事件提出四点意见:一、住房公积金是属缴存职工所有的住房储金。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法定的使用方向,严格防范任何直接或变相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用住房公积金填补其他资金缺口的行为,切实规避风险,保障安全运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包括购买国债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住房委员会报告购买国债的具体情况,接受住房委员会的监督。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购买国债时要审查国债发售机构的合法性、国债发售额度和发售凭证的真实性。通过间接渠道购买的,要严格审查受委托的机构的资信状况、详细了解其代销、包销国债的具体情况,防范卖空买空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的损失。 四、开展购买国债专项清查。各地要对已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情况,包括购买国债的审批手续、履行情况、受委托购买国债机构情况以及购买国债的品种、数额、凭证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购买国债的行为;对不能证明是国债的,要立即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