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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关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业主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与所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同时,业主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公约;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等。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须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同时,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按受质询和审计。该《办法》特别强调,建成物业须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方可实施物业管理。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 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关于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房屋的维修责任,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水泵、机电设备(不含电梯)、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