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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南京实行新住房交易收费标准

2002-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为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市物价、财政、房产部门今日发出两项通知,从3月1日起南京市实行住房交易收费新标准。 该通知主要内容有: ...

为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市物价、财政、房产部门今日发出两项通知,从3月1日起南京市实行住房交易收费新标准。
该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取消原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另设房屋交易手续费和房屋产权登记费。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
1、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由转让方承担。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首次转让的房改房每套200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4、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5、赠与房屋按住宅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元收取,由受赠方承担。
四、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套1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为每件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每件300元。此项收费由出租人承担。
五、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房屋产权登记费暂按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住房为成交价(评估价)的1.5‰,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非住宅为成交价(评估价)的2.5‰。
六、其他房屋产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房改房首次转让按每套100元收取;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人姓名、名称变更、房屋权属证书验证、自建房屋产权登记等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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