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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上海市房地产政策回顾

2002-1-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土地供应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5月21日以第101号令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土地使 ...

  土地供应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5月21日以第101号令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了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了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规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此外,对招标拍卖的程序也作了修改。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发26号文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操作程序。
  拆迁管理
  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以第111号令发布了修改后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补偿安置中引入市场化机制,取消了补偿安置中的人口因素,以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价值为补偿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三种补偿安置方式。加强了对拆迁行为的行政管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已于11月1日起实施。12月10日,市房地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对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同住人和使用人的界定、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非居住房屋的界定以及新老政策的衔接等17个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交易管理
  7月16日,上海市政府批转了市计委、市建委、市外资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这是继1999年12月上海市内销商品房种类归并后,统一商品住房交易市场、改善投资环境的又一重大举措。此次并轨包括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和商品住房交易两个方面的内容。
  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在预订过程中拗订金的现象,上海市房地资源局于2月26日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规定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另外,为统一收费办法、降低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于7月27日共同发文《关于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标准为交易价格30万元以上的每套500元;交易价格30万元以下的每套250元的标准收取。
  租赁管理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对上海市原有的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了原市房地局印发的《上海市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房屋先租后售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房屋售后包租试行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房屋租赁和出售行为应当分别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执行,预租行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一)的规定执行。另外,市房地资源局印发了《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对公房分户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物业管理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于6月19日印发了《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对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缴纳时限,维修基金的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帐户的注销等19个方面的内容作了应用解释。
  此外,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市房地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对装修过程加强了管理,并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要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监督和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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