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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拆迁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福州)

2001-12-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严格依法拆迁推动城市建设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1年10月)   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嗣 ...

  ^^^^^^^^^^^^^^^^^^^^^^^严格依法拆迁推动城市建设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1年10月)
  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嗣后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都颁布了自己的实施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各地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福州市的城市建设也和全国各地一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在这几年里,福州市市区共批准拆迁项目1342项,动迁居民9万多户(其中有7万多户已实现回迁安置)拆除旧房面积840万平方米,为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建设提供用地28379亩。经过持续不断的旧城改造,福州市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大型住宅小区的兴起如雨后春笋,街道宽阔整齐、四通八达,城市绿化蔚然可观,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很大的改善,人均居住面积从“八五”期末的9.3平方米提高到现在的11.3平方米。所有这一切都是认真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结果,也是国家建设部住宅和房地产业司、省建设厅正确指导的结果。在实施这一行政法规过程中,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协助市人大进行地方立法,加强行政建章立制,严格规范拆迁行为。
  早在1984年10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就出台了《福州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1991年3月国务院《条例》出台仅几个月,我市也出台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并相应产生了一些配套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计价标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福州市侨房租赁与拆迁若干暂行规定》,以及《关于〈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单价及安置房计价与拆迁补助费标准〉的规定》等等。随后,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如:《申请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程序规范》、《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核发房屋拆迁工作证件,报送拆迁协议和拆迁档案资料,做好拆迂统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整个拆迁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1998年,在总结历年来实践经验和吸收其他城市进一步改革安置方法的基础上,我市又对《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的重点主要是今后旧城改造在三级地段以内的拆迁一律实行易地一次性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将过去以居住面积为基础的安置方式,改为以建筑面积为基础的安置方式等。同时也相应地调整了安置房的价格,从原来的每平方米280元调整为现在的每平方米700元。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适当提高安置房计价标准和旧房补偿价格,高进高出的安置政策,大大地促进了我市旧城改造的步伐。去年我市动迁居民1万3千多户,拆除旧房面积150万平方米,今年上半年动迁居民9000多户,拆除旧房面积100万平方米,拆迁量、动迁户都是过去的两倍多,而且动迁时间之短、速度之快,都是史无前例。市里大的几块旧屋区拆迁,平均占地面积都在200亩以上,拆除各类房屋面积大约都在20多万平方米左右,动迁居民大约都在3500户左右,大约都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二、清理整顿拆迁实施单位,强化拆迁管理机制,使拆迁工作有序高效。
  过去,拆迁多头无序,临时机构泛滥,政企不分,权责不一,甚至发生过安置补偿方面随意性现象。作为统管拆迁工作的部门,我局依照市拆迁法的授权,坚持拆迁经营与拆迁管理分开的原则,撤掉一些临时机构,使6个拆迁单位与行政脱钩,建立一批真正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经过整顿,全市30家拆迁单位按等级标准配齐了专业人员,获得资质审定。有25家通过考核,获得受委托资格,其中4家还达到二级资质等级。
  从而增强了我市的实施拆迁能力,完善了对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此外,我们还帮助市属8县(市)理顺了拆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了拆迁管理机构和拆迁实施单位。
  三、对拆迁全过程实施跟踪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回迁,做到拆迁工作善始善终。
  申请拆迁之初,我们要求规划定点、土地征用、产权审查、过渡房源、安置方案五证俱全,严格把好颁发许可证头一关。随后,围绕发布拆迁公告中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过渡期限等内容,再把好第二道监督关。再就是运用行政手段,责成拆迁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公开监督电话,要求对易地安置的地块,拆迁人必须提供一次性安置房,以及逾期回迁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按规定赔偿,并依逾期长短发给3至6倍的过渡补助费,以此促进按期回迁,把好最后一道回迁关。此外,重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内容和格式,在拆迁摸底时使用同一补偿标准进行评估。拆迁后我们还继续介入安置房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程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问题。
  通过上述一系列动态管理,较好地完成了整个拆迁任务。
  四、重视涉及拆迁问题的群众信访,依法裁决拆迁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房屋拆迁具有政府依法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交叉的属性,所以,我们在果断地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的同时,十分注意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处理群众的信访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配备较强的领导力量专管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亲临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秉公处置,还经常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矛盾的化解。对于拆迁纠纷,凡属于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发生的纠纷,按民事程序处理,只对个别抵制拆迁的“钉子户”依法裁决,限期搬迁。由于较好地调解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历年来裁决占整个拆迁户数的比例和不服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比例都很低,几年来裁决大约仅占申请数的2%左右,大部分的拆迁纠纷都是通过调解来解决,促进了社会安定稳定,省、市领导都比较满意。
  五、抓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是推进有序拆迁、文明拆迁、高效率拆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全市拆迁单位有一支庞大的队伍,拆迁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拆迁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几年来,我们实行加强管理与业务培训并举,致力于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有:制定拆迁工作人员“特证上岗”制度,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定期进行业务能力与廉政状况的考核;邀请人民代表或政府有关部门到拆迁单位实地检查和评议;通过上街咨询活动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各拆迁单位竞赛评比,交流经验。同时从1994年起在全行业开展“依法拆迁争先创优活动”,就8个方面的标准进行评比,激励先进。去年又开展了“创文明工地”活动,均取得了较好效果。
  六、夫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几点若干认识。
  新的《条例》已于今年6月6日经国务院第4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一件大事。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对我市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产生积极的影响。1、我们将大力宣传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
  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是关系到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关系到城市建设上档次、上规模,关系到我市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社会安定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机关最高行政法规。我们一定要以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组织宣传,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使全社会、各级领导干部、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到新的拆迁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都要做到熟悉掌握国务院法规内容和执法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2、我们福州市地方政府将尽快出台与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做好新旧拆迁法的衔接工作。由于国务院拆迁条例是全国规范拆迁行为的最高行政法规,而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条例》只是作了原则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方式《条例》也授权各地可以制定。我们认为,结合我们福州市的地方情况,对新的《条例》进行配套规范是十分必要的。我们拟制定三个配套规定来衔接当前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一是制定一个可操作性的贯彻《条例》的若干规定,主要解决货币补偿是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充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价值、地上物价值、环境因素,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对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其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和监督使用的办法;同时明确拆迁应优先考虑补偿所有人,兼顾安置使用人的原则,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认定问题等。二是制定一个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何受理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解决因拆迁产生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三是制定一个被拆迁房屋评估办法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不同拆迁区域各类房屋市场交易的评估办法、基准价格等,确保新旧法规实施的平稳过渡。3、进一步强化拆迁队伍的建设,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对全市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新的政策,深刻领会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的内涵,弄懂弄通新的政策制定的依据、安置原则、运用范围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组织拆迁单位对过去的拆迁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回顾,同时更重要的要从业务上和职业道德上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拆迁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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