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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三友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构成欺诈行为,被判令向消费者全额退还购房预付款并承担一倍赔款共计12万元。这是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据了解各地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判决消费者获双倍赔偿的并不多见。 今年4月,柳州市市民陈儒临与柳州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三友公司销售的一套189平方米现房,房价21?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预付6万元,余款在今年内付清。三友公司则于2001年10月30日前交付合格的商品房给陈儒临。合同签订当日,陈儒临向三友公司预付了6万元购房款。2001年8月份,当陈儒临准备第二次向三友公司付购房款时,才知其所预购的房屋已在2001年2月22日被法院查封。陈儒临在未得到房屋的情况下,要求三友公司退款并给予赔偿。后来,陈儒临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无奈之下,将三友公司作为被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赔偿所有付款一倍的损失。 今年11月12日上午柳州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被告方在法庭上辩称,由于原告预购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因而双方所订合同是无效合同,应按无效合同退还原物的规定处理,不同意双倍赔偿,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隐瞒事实,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卖给原告,获取预付款,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预付款6万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