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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征地公告制度,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还确定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将自2002年起正式实施。 《通知》指出,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拟定和严格审查征用土地有关方案,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合理合法。 《通知》规定,各地可依照法律规定,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以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制定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报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报部审查的征用土地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负责。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搞好征地批后实施管理;同时,要建立征地批后检查制度,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通知》强调,各地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对本行政区内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知》提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通知》还强调,要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各地都要建立信访案件跟踪检查和回访制度,妥善处理信访反映的征地问题。 按照《通知》确定的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反馈制度要求,从2002年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的基础上汇总当年有关情况,年底向部呈送报告。部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