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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拆迁可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2001-11-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谓“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居住房屋时,实行的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这是上海市为了保证一部 ...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谓“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居住房屋时,实行的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这是上海市为了保证一部分居住状况相对较差、收入相对较低的居住困难户不致因动拆迁而降低居住水平,在国务院新条例及上海原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的一种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新《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可以选择实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居住房屋有五种:一是旧式里弄房屋,即联接式的广式或石库门砖木结构住宅(建筑式样陈旧,设备简陋,屋外空地狭窄,一般无卫生设备)以及普通零星的平房、楼房及结构较好的老宅基房屋;二是简屋,即标准低的简陋房屋、临时房屋(即瓦屋面,木屋架,砖墙身三项条件中,至少有一项未能符合要求的);三是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四是廉租住房;五是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房屋。
对上述房屋,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X%(一、二、三级地段迁往四、五、六段的,百分率分别为30%、60%、100%;四级地段迁往五、六级的,百分率分别为40%、70%)”。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上述第一、二、三种房屋应按市场价支付房款;第四、五种房屋,应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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