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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抵押住房保险新方案施行

2001-11-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新方案近日正式施行。与1992年开始实施的原个人抵押住房保险相比,新方案主要做了四个方面改进。最为重要的是扩展了保险公司对购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保证责任。          ...

  “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新方案近日正式施行。与1992年开始实施的原个人抵押住房保险相比,新方案主要做了四个方面改进。最为重要的是扩展了保险公司对购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保证责任。
                 
  在保费计算上,原保险合同虽名义上规定保费“按年收取,每年结算”,但实际上却一次性收取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保费。保险公司借此占有了购房人几十年的利息。新方案对此作了平衡,虽然还是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此外,新方案考虑了购房人已付首期款,投保金额也由以往按整个房价计算改为按贷款余额计算。
                 
  新方案改变了以往保费自贷款之日前交付而保险责任竟从滞后多时的交房之日起承担的不合理性,保险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之日24时止。
                 
  在理赔方式上,新方案改变了此前基于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付,采取对购房人有利的在借款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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