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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情况可以退房

2001-11-1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全国房地产市场,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加大对买房人权利的保护力度是其突出的特点之一。新办法对于商品房买卖行为中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的 ...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全国房地产市场,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加大对买房人权利的保护力度是其突出的特点之一。新办法对于商品房买卖行为中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选择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买卖双方对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又未作约定的,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选择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经收取的房价款退还给买房人,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
  第三种情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方在15日规定日期内不作答复的,视同接受设计变更及变更设计带来的房价款的相应变化。但如果卖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情况泛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损害买受人权益的情形。依新办法规定,那就不仅仅是退房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了,还要承担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无论是消费者个人还是开发商,都有必要认真研读新办法,以便依法规范自己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共同维护符合一般游戏规则的房地产市场,推动商品房交易进一步走向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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