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1月5日电(张奇志徐嫣嫣)旨在“保护弱者”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刚刚结束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 这部地方法规强调,拆迁补偿标准不再一刀切,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评估机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房屋区位、结构和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而以前的房子拆迁不考虑房子的地段、户型和楼层等,而旧城改造中的大多数拆迁房位于市中心,外迁即使给了面积补偿也大大跌价,由此出现拆房不如卖房的怪现象。 同时,该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后,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9条规定予以补偿。也就是说,那些有院落的房子今后拆迁也能得到补偿。 条例还规定,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补助费。补助费按照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平均租金确定。延期安置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在外过渡补助费低也是以前拆迁户反映的一大焦点,拆迁户拿了少量补助费在外租房,还得自己贴钱;如果不拆迁,不但住得好,自己也不用掏钱。条例规定以拆迁房同类地段、面积的市场租金作为补助标准,减少他们在外过渡之苦。 这部条例还规定,凡在1990年4月1日国家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改变房屋用途并延续使用的,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管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由当地政府再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