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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年3月至8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10月初,两部一行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检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通报》(建房改[2001]206号,以下简称《通报》),并附了一份《贯彻〈条例〉执法检查意见书》。《通报》肯定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十分具体的整改意见。《通报》要求,今年年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整改结果报两部一行。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依法行政,认真整改,不断创新,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贯彻落实《条例》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从1991年上海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算起,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有10年历史。1999年《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两年多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和199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从加强宣传、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扩大个人贷款、改进服务等方面入手,推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发展。 一是加强了归集。各地根据《条例》要求,开展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协管员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采取行政、法律、建立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归集量。目前全国6651万职工建立了公积金大部分城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职工工资收入的5%,部分城市达到8-10%;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2825亿元,归集余额为2065亿元,分别比1998年底增加了1594亿元和1054亿元,增长比例分别为129%和104%。 二是调整了使用方向。《条例》颁布实施后,大多数地方按照《条例》要求,停止了发放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重庆、安徽、福建、海南、宁夏、贵州等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省范围内停止了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发放。多数地方采取了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了对《条例》颁布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收力度。成都、杭州、宁波等城市已将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全部收回。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余额为213亿元,比1998年底减少105亿元;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占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重从1998年底的31.5%降低到10.3%。 在停止发放项目贷款的同时,各地加大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力度。通过完善个贷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发展组合贷款、实行一条龙服务、健全个贷风险防范制度等措施,提高了办事效率,推动了个贷发放量较大幅度的增长。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637亿元,个人贷款余额是1998年底的4倍,大大超过了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余额,初步实现了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调整。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四省市个贷余额分别达到了232.6亿元、73.9亿元、51.7亿元、51.7亿元分别占归集余额的96.6%、56.1%、59.4%、44.7%。 三是管理工作逐步规范。绝大多数地方按照《条例》要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帐和个人明细账三级账目,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为确立管理中。心的管理主体地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科学的基础。1999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下发后,各地普遍调整了会计科目,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实行了分账管理、分账核算,初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此外,各地在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管理制度建设、管理电算化以及规范档案管理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四是初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按照《条例》要求,大部分管理中心能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接受财政监督;部分城市政府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期和专项审计;大部分城市已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按期对帐,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房金融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城镇居民的拥护和支持。到2001年6月底,累计约有1500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54亿元,累计向近200万户家庭发放了个人贷款,有效地提高了职工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了个人住房消费需求,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贯彻落实《条例》取得进展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条例》的不少规定还没有落到实处,住房公积金管理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 一是没有充分发挥住房委员会的作用。《条例》明确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大多数地方没有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委员会制度。一些地方名义上建立了住房委员会,但实际上只是把原有的房改领导小组改了个名称,机构的人员组成和决策制度都没有改变。目前一些地方对公积金管理实际是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挂靠部门负责人和中心主任三人决策。目前存在的违规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分配和使用增值收益等问题,根源在此。7搞地的检查表明,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多为政府领导批示决策;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的方向多与挂靠部门的利益相关联;一些地方中心主任既管资金,又管开发,违规发放开发贷款,对追收逾期贷款措施不力。 二是公积金中心管理体制不顺。大多数公积金中心没有按照《条例》要求成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隶属关系复杂,难以统一管理和监督;大多数地方没有按照《条例》要求,由设区的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是一个城市多个管理中心并存,特别是省会城市有省、省直属单位、市、区、县以及行业等多个单独的管理中心,这种分散管理的体制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是造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管理成本高、管理标准和管理方式不统一、风险增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条例》要求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对贯彻这一规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两年多来,只有陕西省政府已发文要求撤并县级中心,天津、乌鲁木齐一开始就没有建立县级中心,其他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方面进展不大。 三是个人住房贷款比例偏低。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为30.8%。约1090.3亿元公积金沉淀在商业银行,沉淀公积金占公积金归集余额的52.8%。公积率使用率不高,大量的资金沉淀,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没有得以充分体现。山东等六个省的省直以及铁路行业管理中心基本没有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陕西、海南省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重不到5%,广西等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到10%。 四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1、逾期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73.6亿元,不良率为34.5%,全国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不良率超过50%。部分地区其他住房资金委托贷款严重。2、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检查结果表明,县级中心把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还挪用其他住房资金。在这次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把原先的公积金贷款转换成其他住房资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的一些违规问题似乎解决了,但住房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同样没有解决,风险仍然存在。3、国债的购买方式存在风险。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余额为125.13亿元。大部分管理中心委托投资机构购买国债,管理中心只获得收款凭证,无法证明资金投向,如果投资机构出现经营风险,管理中心将很难确保资金收回,这样的风险在一些地方已经发生。4、部分管理中心仍未与经济实体脱钩,管理中心人员仍在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 五是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到2000年底,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仅为60.3%,近4500万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有 13个省的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河南还不到30%。相当部分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财政和单位补贴不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意义,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认为住房公积金就是财政性资金、部门资金,因此长官意志盛行,大量挪用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甚至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法制观念淡漠,不依法行政,不按《条例》的规定办事,甚至把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比如在《条例》颁布后还违规发放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当作改革,当作自己的成绩,并认为这是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一些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只求管住,不求用好,怕风险,怕麻烦,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迟迟不出台,设定贷款条件过高,贷款手续复杂,时间太长,为群众服务意识不强;有关部门的监督特别是《条例》确定的财政监督的原则没有落到实处,不少城市的财政部门往往仅限于管理费用的审核,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条例》还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但除四川、浙江等少数省、自治区外,大多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二、提高认识,认真整改,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现状,要有清醒的、全面的估计,看不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所起的重要作用,否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错误的;看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辩解,采取回避、拖延不决的态度,不下大力气抓紧整改,是危险的。对于《通报》和《执法检查意见书》指出的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并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但也有一些地方对整改的态度并不端正,措施也不得力,进展很不理想。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如何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各级地方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部门、管理中心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认真思考的问题,今后一段时期,贯彻《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重点仍然是落实1999年全国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六句话,二十四个字,即健全机构、强化归集、规范管理、服务职工、加强监督、防范风险。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切实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 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是对外专统行政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它要求各项行政工作,都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的实施,走上法制化轨道,实现从人治到法治、从权治到治权的根本转变。 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法行政也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条例》颁布实施两年多来,大多数地方出台了贯彻《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对《条例》颁布实施前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条例》作了修改。但仍有一些地方未作修改,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严格执法。二是执法。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都要严格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对于贯彻《条例》中的依法行政问题,我强调四点: 1、公积金理必须依法决策。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分管领导、挂靠部门领导和管理中心主任决策代替住房委员会决策的状况,是不依法行政的突出表现,也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源。个人和部门对公积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其权限不合法,程序也不合法。因此,公积金管理依法行政,首先是必须依法决策。设区城市要尽快按《条例》要求组建或健全住房委员会,充实和调整人员,完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切实履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等职责;真正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防止住房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 2、管理中心必须依法运作,严格执法。一是管理中心要按《条例》要求真正成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通报》要求管理中心应在2002年6月底前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合署单位彻底分离;管理中心主任不得兼职;挂靠部门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干预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二是要按《条例》要求,对县(市)中心进行清理。《通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冻结各县(市)管理中心的编制;各省、自治区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住房委员会要按《条例》要求对外各县(市)管理中心进行清理。调整县(市)管理中心的核心是要实现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所在设区城市统一管理和使用,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增值收益统一分配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统一核定和划转。三是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要求和国家统一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和监控制度,其内容包括委托金融业务、帐户设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贷款审批和资金划转、内部岗位责任制等。四是管理中心要严格执法。管理中心尽管是事业单位,但《条例》授权其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管理中心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归集量。特别要抓好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 3、有关部门必须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切实承担起《条例》赋予的指导职责。财政监督是《条例》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城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切实承担起监督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要建立年度审计制度。人民银行各支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的监管。 4、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权,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佝私舞弊,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论是哪个人或哪个部门,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要指出的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尽管是事业单位,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管理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同样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比如《条例》规定,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申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贷款申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中心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的办事时限及时作出决定,管理相对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心还要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二)要增强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的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例。 江总书记“七一”讲话指出:“八十年的实践启示我们,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要求全党全面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并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是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条例》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公积金管理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践证明,凡是住房公积金管的好、用的好的城市,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住宅产业发展的作用就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就得到职工拥护。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体现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要大力发展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低存低贷,具有互助性。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发放贷款,支持他们尽早买房,改善居住条件,使群众得到实惠,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也是在公积金管理中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的根本体现。管理中心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进展缓慢的管理中心的同志,一定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重要意义。不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发放贷款,违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宗旨,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公积金制度就不会受到群众的拥护。管理中心要消除怕风险、不敢开展个人住房贷款的畏难情绪,树立效益观念、风险观念、竟争观念、服务观念。在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采取四方面措施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了解公积金贷款的好处;二是贷款条件过高的地方应尽快调整个人贷款政策,包括扩大贷款范围,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首付款比例;三是简化贷款手续,实行贷款“一条龙”服务,方便职工贷款;四是切实降低个人贷款的各种费用,包括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费用,减轻职工负担。 2、要增强公仆意识,在缴存、提取、使用等各个环节为群众提供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强廉政建设。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实施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推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受理,及时为职工办理缴交、计息、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都必须条件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决策公开,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防止以权谋私。 3.不断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第一位”,“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力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提倡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在过去的十年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战线的同志们积极开展理作吃新和制度创新,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开了全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先河,对推动我国的住房金融发展起到了历史性作用。浙江省在建立个人帐户、加强归集,沈阳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连、哈尔滨、南京等在实行“一条龙”贷款服务等方面都勇于创新,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在全国发挥了示范作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条例》,在许多方面就是将各地改革的成功经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加以规范。要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帝u度的健康发展,同样还需要不断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比如如何完善住房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决策机制;县市不设立管理中心,如何既加强对县市公积金的管理,又方便职工贷款;目前个人住房贷款质量较好,贷款逾期率比较低,但要看到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时间还很短,从长远看,随着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职工流动性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会增加,如何完善个人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从公积金中心自身看,如何实施规范化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确定的原则,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抓好、抓实。 (三)要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尽快解决目前存在的凤险隐患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总体上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着不小的风险隐患。由于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实行的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储蓄或投资。如果公积金管理不当都赔了,不仅损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引发金融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朱总理曾指出“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得不好,到处挪用,甚至把公积金都赔了,那么职工就不会缴公积金”。对一些地方挪用住房公积金要“严肃处理,以儆效尤,不然房改搞不下去,公积金也没人缴”。各地一定要从维护群众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把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消灭掉,并杜绝违规使用公积金问题的再度发生。 1、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追回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及其增值收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落实建设部《关于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35号)。管理中心要与各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并在今年年底前收回各类违规投资及其收益。《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开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直接违背了管理中心的非营利性质,给住房公积金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3、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号)。《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发生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应抓紧收回;《条例》颁布后发生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收回;对两部一行执法检查以后继续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一经发现即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清理回收的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4、凡违反人民银行利率规定、违规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行为应立即纠正。 5、清查国债购买情况。凡用住房资金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利率、品种、期限与财政部发行的该期国债不一致的;未持有银行出具的、财政部认可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未在证券登记公司开设股东帐户且无法实现查询功能的,应在今年年底前补办有关手续;无法补办的,管理中心必须立即收回资金,并追偿利息。 同志们,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要求键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朱总理也曾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是房改的中心环节,关系到整个房改工作的成败”。认真贯彻《条例》,把住房公积金在加快房改、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期望,不辜负广大职工的期望,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只要我们能真正统一思想认识,切实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认真整改,不断创新,就一定能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