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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老有所居,应纳入社会保障机制中。为尽快促进养老住房事业的发展,除进一步加大相关工作的力度外,很重要的是要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在新一轮的旧区改造中,应为解决养老住房问题,改善养老住房的条件与设施,给予特殊的专项补助和支持。并为此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这是一项很得民心的事实工程。 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中大多数因退休早,固定收入低,又不享受住房公积金,一般经济较困难。在“老有所居”上为这部分高龄老人建立适当的补助办法是应该和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在养老机构和设施的建设上,应积极鼓励社会办养老事业,特别是对民间投资的养老设施项目,在税收、地价和配套收费等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优惠和减免。 尽可能降低其成本,以保证其基本的收益和必要的回报,鼓励其积极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待各类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上,必须一视同仁,把养老机构作为非盈利单位来扶持。因老年人的事业是项弱势性、福利性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都比较低。所以,一般适用于企业的税费,不应适用于养老机构,应予减免。 有些公用性支出、如水、电、煤气等收费,有关部门也应给予必要的优惠,最高也只能按民用标准收取。目前,银行贷款购房及还款办法,适用在职人员。无法解决老年人的养老购房问题。因此,有关商业银行应研究制定适合老年人的特点的相应贷款办法。拟可探索老年购房贷款“双合同制”,即在老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同时再由其子女或其他亲属与银行签订相应的如老人一旦不能还款时,继续履行还款的业务担保合同。以满足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