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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问题的通知

2001-10-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为落实《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中安居(亦称康居,下同)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加快办理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手续,现就办理的具体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为落实《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中安居(亦称康居,下同)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加快办理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手续,现就办理的具体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从开发企业购买的安居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合并办理的原则,一次直接办理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手续。
  二、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不需制定房改售房方案报上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办理房改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
  三、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办理房改备案,需向区、县房改办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如无,须提交:
  (1)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安居办开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
  3.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安居住房购销合同;
  4.单位出具的安居住房分配人名单;
  5.个人交纳购房的收据;
  6.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公共维修基金存储证明。
  四、区、县房改办查验上述材料后,以个人交纳购房款收据上的时间为准,按照《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67号)的规定,核定所购住房属哪年度的标准价或成本价,开具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
  对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安居住房的城镇居民,在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上注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
  五、区、县房地局接到区、县房改办开出的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后,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向购房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附记中,须注明购房年和实付房价款数额。
  对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中注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城镇居民,其所购住房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
  六、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视同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城镇居民第一次购买安居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七、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后调整住房的,按照我市房改调整住房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出具证明后,直接为新进住的城镇居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八、本通知自2001年9月12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关于安居住房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安(康)居房
  为解决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本市在1993年印发了《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康居工程后改称安居工程)。康居工程是指建立小康住宅供给和分配体制及制定、实施与该体制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康居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和筹集小康住宅;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宅困难户;分配和出售小康住宅等。小康住宅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住宅。据介绍,到1998年已从市场上筹集安居房达到3万多套,但因为种种原因,购买安居房的单位产权和个人产权都办不下来。这次明确政策、简化办证手续,并给予单位和个人一些实惠,是为了促进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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