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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1年3月至8月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各地住房委员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工作汇报、现场查阅了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帐目、报表和原始凭证。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颁布后,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制订了相应实施办法,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条例》颁布后,各地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专项检查,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协管员制度,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大部分城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职工工资收入的5%,部分城市达到8- 10%;上海、天津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 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2825亿元,归集余额为2065亿元,分别比《条例》颁布前的1998年底增加1594亿元和1054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加大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收力度,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按照《条例》要求,重庆、安徽、福建、海南、宁夏、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停止发放新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各地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加大了对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收力度,成都等城市已将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全部收回。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余额为213亿元,比1998年底减少105亿元。 各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量有较大幅度增长。《条例》颁布后至2001年6月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为209.6亿元,占贷款余额的90%;沿海部分城市增幅较大,有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超过同期住房公积金归集额。 个人住房贷款质量较好,贷款逾期率仅为0.3%,一些管理中心正在积极探索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措施。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637亿元,是1998年底的4倍,超过了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余额,基本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对支持职工买房,启动住房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规范。 各地正在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逐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在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帐户设置、分帐核算、管理制度建设、管理电算化以及规范档案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四)初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按照《条例》要求,大部分管理中心能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接受财政监督;部分城市政府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期和专项审计;大部分城市已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按期对帐,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二、贯彻《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1、未按《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委员会制度。大多数设区城市未设立住房委员会;部分城市将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更名为住房委员会,没有按照《条例》要求充实一定数量的工会和专家代表;没有严格的会议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决策代替住房委员会决策,导致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 2、管理中心尚未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与挂靠部门合署办公,两块甚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有的管理中心是所挂靠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财务不独立。管理中心业务受到干预,不能独立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3、一个城市多个管理中心并存。特别是省会城市有省、省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市、区、县以及行业等多个单独的管理中心,普遍存在资金分散,管理成本高,管理标准和管理方式不统一等问题,不符合精简、效能原则。 (二)县(市)管理中心问题突出。 《条例》颁布前,县(市)普遍单独设立了管理中心。 从这次检查情况看,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资金规模过小,使用率低。据对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管理中心的统计表明,在1328个县(市)管理中心中,归集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占52%,在2000万元以下的占86%,当年归集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占82%;个人贷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占93%,当年个人贷款发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占82%,仅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很难维持管理中心的成本,如江苏省江浦县1998-2000年增值收益为8.69万元,而三年的管理费用却达182.8万元,实际上占用了住房公积金本金。二是资金挪用问题突出。福建省的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资金挪用全部发生在县级管理中心; 新疆尼勒克、霍城等县(市)在《条例》颁布后仍然拆借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工资。三是管理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 (三)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人数计算,2000年底,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仅为60.3%,近4500万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2000年当年全国归集住房公积金638亿元,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仅为应归集额的64.6%;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很不平衡,仍有13个省的覆盖率在50%以下,河南还不足30%,广东也仅为40%。外商投资、城镇私营等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立率比较低;20%左右的县(市)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当部分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财政和单位补助的资金也没有到位。各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小,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条例》颁布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逾期严重。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余额为213亿元,占归集余额的10%,逾期贷款余额为73.6亿元,不良率为34.5%,全国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贷款不良率超过50%;河北、贵州省超过80%,湖北省直的项目贷款不良率高达99.7%,其中2100万元很难收回;广州市1995年以大委托方式借给市建行发放项目贷款的余额3130万元已逾期6年;部分城市将住房公积金贷向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良率较高。 2、《条例》颁布后仍违规发放项目贷款。199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指出,除《条例》颁布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原合同期限内,经重新审查后可继续发放贷款之外,不得新发放任何建设项目贷款,但仍有一些地方违规发放新的项目贷款。2000年,天津市发放项目贷款4.91亿元,哈尔滨市发放项目贷款4500万元,青岛市发放项目贷款5笔1300万元;浙江省直管理中心在《条例》颁布后仍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大委托项目贷款8.26亿元。 3、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浙江省直管理中心将1.6亿元住房公积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增值;青岛市发放给新世界物业公司的贷款4000万元(余额1650万元)属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又将某单位用于抵债的土地使用权与汉骐置业集团合作直接用于非住宅项目建设;牡丹江市向煤气公司发放936万元贷款用于煤气管道建设。 4、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管理不规范,个别管理中心存在直接拆借资金的行为。桂林市管理中心向市保障中心发放委托贷款余额达4.03亿元,占该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余额的85%,贷款的委托人、借款人、担保人均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陕西省直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3.4亿元(占归集余额的89.5%,其中2001年发生5000万元),划转到省财政“城市住房基金帐户”,未通过银行也未履行任何担保手续,直接拨付资金用于省直机关职工的住房建设,严重违反了《条例》规定,且建房成本高于售价,资金难以收回;西安、成都、武汉铁路局把住房公积金视为企业资金,将资金存储在内部结算管理中心,直接拨款建房。检查中发现,《条例》颁布前发放的大量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未办理相关抵押手续,贷款合同很不规范,隐含了很大风险,一些贷款过于集中在少数单位,给贷款回收带来难度。 5、国债的购买方式存在风险。大部分管理中心委托投资机构购买国债,管理中心只获得收款凭证,无法证明资金投向,若投资机构出现经营风险,管理中心将很难确保资金收回。1999年以来,湖北省直管理中心累计委托证券公司购买国债1.11亿元,购买协议中也没有指明购买国债的品种,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6、管理中心存在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的问题。 针对管理中心投资、参股的问题,今年2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 35号),要求各管理中心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但从检查情况看,部分管理中心仍未与各类经济实体脱钩,管理中心人员仍在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使住房资金管理中隐含着一定风险,将直接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条例》颁布前,武汉市管理中心投资办企业注入资本金1945万元,并在2000年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将其中的1845万元由原来的“长期投资”转为“国家债券”科目。 7、违规分配和使用增值收益。部分管理中心财务收支预算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自行列支管理费用,费用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管部门挤占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陕西省管理中心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住房委员会审议,擅自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900万元建办公楼,现剩余增值收益284万元,没有按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基本用于自身开支;宁波市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1000万元划给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用于解决市国投对居民存款的支付问题;江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用住房资金增值收益86万元补贴行政经费。 以上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条例》和国家统一规定,直接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风险,造成增值收益的流失,严重侵害了职工的权益,应引起各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 (五)个人住房贷款比例偏低。 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30.8%,使用率不高,大量资金沉淀。陕西、海南省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重不足5%,广西、河南、河北、山东、安徽、重庆、贵州、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足10%;江西、广西、河北、河南、山东、安徽等省省直以及铁路行业管理中心基本没有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未得以充分体现。 (六)其他住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政府或部门挪用其它住房资金。1993年至今,贵阳市挪用9700万元,至2000年末仍有余额9353万元;遵义市挪用3.46亿元,至2000年末仍有余额1.6亿元;贵州省直中心委托建设银行发放项目贷款450万元,由省建设厅担保,实际用于股权投资;齐齐哈尔市由当地政府指令城市商业银行用单位售房款发放贷款6000万元,用于支付拖欠教师工资; 四川省郫县将售房款2340万元借给县政府用于处理合作基金会亏损;天津市违规拆借单位存在银行的售房款1.4亿元,贷给政府指定的项目,其中贷款利差作为市建设银行的收益; 南昌市管理中心将其他住房资金1.16亿元借给金瑞公司,由市财政局担保,用于拆迁安置。其他住房资金,特别是售房款的违规使用,已构成风险,严重影响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 2、部分地区其他住房资金委托贷款逾期严重。截止2000年底,贵阳市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发放其他住房资金项目贷款1.16亿元,不良率达96%;南宁市贷款余额9874万元,不良率为92.5%,其中,逾期一年以上的占93%。 3、帐户设立和利率执行不规范。有的管理中心未将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分帐核算,资金存在串用、混用现象。有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非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有些地方住房资金存贷款未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规定利率。 三、整改意见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住房委员会、有关部门、管理中心以及受委托银行没有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统一政策。特别是一些管理中心缺乏法律意识违规运作;不能坚持原则抵制错误决策;内部没有一套严格的监控和管理制度。住房委员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监管,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和规范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地方各级政府、住房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条例》,依法行政,加强领导,完善监督。 (二)加强住房委员会建设。设区城市要尽快按《条例》要求组建或健全住房委员会,完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切实履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等职责,真正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三)管理中心要成为独立事业法人。管理中心不能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应于2002年6月底前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合署单位彻底分离;管理中心主任不得兼职;挂靠部门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干预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统一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和监控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冻结各县(市)管理中心的编制;各省、自治区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住房委员会要按《条例》要求对各县(市)管理中心进行清理,妥善做好县(市)管理中心的撤并工作。 (四)各级住房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 225号),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加大回收力度,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1、各地应在2001年底前追回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收回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占用的资金,应按房改[2000] 225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10月底收回。 2、管理中心要与各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并在2001年底前收回各类违规投资资金及其收益。 3、停止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一经发现即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凡违反人民银行利率规定、违规承办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的行为应立即纠正。 (五)各城市住房委员会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管理中心购买国债的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清查情况逐级上报。凡用住房资金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利率、品种、期限与财政部发行的该期国债不一致的;未持有银行出据的、财政部认可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未在证券登记公司开设股东帐户且无法实现查询功能的,各城市住房委员会应要求银行或证券交易所在今年年底前补办有关手续,无法补办的,管理中心必须立即追回资金,并追偿利息。 (六)加强归集,提高使用率。管理中心要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抓住重点单位,尽快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归集率。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切实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简化手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七)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体系。各省、自治区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住房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完善住房委员会、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制度,制订具体监督办法,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各城市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建立年度审计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的监管。 各城市住房委员会要按照《贯彻〈条例〉执法检查意见书》和本通报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并限期将整改情况报各省、自治区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住房委员会要限期对问题严重的市县进行整顿,对各市县整顿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汇总整顿和整改结果,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因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违规发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严重违规分配和使用增值收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联合对部分省市的整顿、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对仍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予以全国通报批评,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 附:贯彻《条例》执法检查意见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内部资料,请勿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