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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思路改进作风 开创房屋拆迁工作新局面

2001-10-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即将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研究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刚才谢家瑾同志对近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如何做好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即将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研究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刚才谢家瑾同志对近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如何做好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正确认识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城市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几年来,在拆迁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有效地保证了住宅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城市环境的改善,提升了城市的功能,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是保证了住宅建设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居民的居住面积,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九五”期间,全国城镇累计竣工住宅面积23.9亿平方米,比“八五”同期增长了9.2亿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0.5平方米,比“八五”末期人均增长了4.3平方米。在住宅竣工面积中,有近一半的住宅项目是通过拆旧建新实现的。
  二是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九五”期间,全国新增城市道路1.48万公里,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77平方米,比“八五”末期增加了1.47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7.44%,比“八五”末期提高了3.54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52平方米,比“八五”末期增加了1.52平方米。城市道路建设中,拆迁费用占总投资的比例在30%以上,城市市区比例更高。如北京市两广路拆迁项目,道路建设加管线建设的总投资不到10个亿,而拆迁费用在30亿左右。市区绿地建设更主要靠拆除旧有建筑物、构筑物来实现。
  三是提升了城市功能,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城市格局已经很难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拆除危旧房屋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使城市功能和环境得以改善,增加了城市的集聚效应,提高了投资吸引力,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如北京等城市实施的退二进三(退出第二产业,搞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退二进四(一些系统搞工业项目退到四环以外,而且不是简单的搬迁,而是和企业更新改造、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政策,不仅促进了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而且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是加快了旧城改造步伐,提高了城市土地,特别是旧城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如天津市,“九五”期间加大了旧城改造力度,五年内累计拆除房屋1100多万平方米,平均每年拆除220多万平方米,累计拆迁户数在50万户左右。通过拆迁的实施,使旧城面貌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也得到了明显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房屋拆迁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非常突出。近几年来,因拆迁引起的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1999年至今年上半年,部里接待来信、来访总量为1万8千多件,其中,拆迁问题约占总量的18%.在集体上访中有80%是反映拆迁问题的。今年7-8月,来信来访总量为1545件,反映拆迁问题的占21%.在一些城市,这类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的产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法制观念淡漠、职能转变滞后,不依法拆迁、不依法补偿安置,一些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不是耐心细致地向被拆迁人解释政策、做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而是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群众十分反感,往往使简单问题复杂化,激化矛盾。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损害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今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十五”期间,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十五”期间,发展是主题,我国国民经济预计平均每年以7%的速度增长,城镇化水平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城市人口将由目前的4.56亿增加到5.5亿。全国城镇预计将新建住宅27亿平方米,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相对较高的住宅。城市计划新铺设道路3万公里,约8亿平方米;新建公共绿地8.14亿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高1.48平方米;城市绿地率提高7.1个百分点,绿化覆盖率提高7.5个百分点。此外,“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许多城市仍有大量的危旧房屋、不适应产业发展要求和不适应城市发展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如北京市,为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十五”期间计划由政府组织改造的危旧房屋总量就达300万平方米,年均拆除60万平方米。要完成上述目标,城市房屋拆迁任务还十分艰巨,需要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管理、协调的力度,提高服务意识,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要适应法制环境的变化。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大批经济、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为拆迁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居民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原有的一些作法如政府直接组织城市房屋拆迁、利用行政手段调解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关系,都已不适应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新《条例》从制度上作了调整,但要保证房屋拆迁依法、规范地进行,还需要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将工作重点由直接参与拆迁行为,转向依法行政、转向管理和服务。
  三是要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建设的思路、方式,城市房屋的供应方式、所有制结构等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个人拥有房屋产权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的供应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导方式。城市建设已由追求建设速度和效率转向以环境、生态建设与速度并重的发展阶段;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向拆除私有房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拆迁的补偿标准已由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转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
  二、转变思路,依法行政,实现拆迁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它要求各项行政工作,都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的实施,走上法制化轨道,实现从人治到法治、从权治到治权的根本转变。
  房屋拆迁管理作为城市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各地要在认真学习新《条例》、正确理解新《条例》精神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抓紧修订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特别是对新《条例》中授权地方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应尽快做出规定,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各地在立法中要注意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条例》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要根据《条例》来制定。二是法律的实施,也就是执法,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条例》履行职责。这又包括两方面,一是办事权限合法,二是办事程序合法。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办事,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
  新《条例》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发育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公正、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作了较大调整,强调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根据政府转换职能、主要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突出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新界定了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将应当由公民自行解决的事务和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调节的事务,交给公民和社会中介组织解决,并对行政管理程序作出了规定。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首先是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精神,注意正确理解《条例》中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提高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调整原有的行政管理思路和方法,自觉地舍弃那些依附在陈旧管理方式上的狭隘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从过去政府部门直接组织房屋拆迁,直接调节拆迁当事人的关系,直接参与拆迁活动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
  1.要严格按照《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行政管理的范围。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其确定的适用范围,对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管理,必须在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越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管理活动,都属于越权行为。如在新《条例》实施之前,有些地方对拆除单位自有、自用的房屋重新建设的行为,也要求按原《条例》的规定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新《条例》明确规定,只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才适用《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参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实施房屋拆迁管理时,要严格按照《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进行管理。对自有且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进行翻建、扩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去规范。
  2.要将拆迁管理与具体的拆迁事务相分离。原《条例》鼓励政府实行统一拆迁,这与当时的城市建设投资体制相适应,对加快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建设项目已经从政府投资为主转为社会投资为主,同时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成了一些地方为了实施“形象工程”、不适当地使用行政权力的工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条例》取消了统一拆迁方式,并规定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拆迁,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要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抓紧进行脱钩改制。
  3.对市场可以调节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过多干预。原《条例》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政府可以强制拆迁;对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及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新《条例》对上述规定作了重大调整,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才予裁决,当事人不执行裁决的才可以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当事人订立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及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被拆迁人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均属于履行协议过程中的问题,应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不应由行政机关来过多干预。
  4.对《条例》赋予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要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履行,严格执法。《条例》赋予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许多重要职责,比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对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资格的认定等。对于《条例》没有赋予职责的事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去干预,是越权;《条例》赋予了职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是失职。《条例》要求加强行政管理的事项,都是涉及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要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各种违法拆迁行为,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不能徇私枉法。比如,群众对一些拆迁人员滥用职权、知法犯法、欺压百姓的问题反映强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责任整顿拆迁队伍,规范拆迁市场。通过资格确认和严格的年检制度,把拆迁公司中的一些“害群之马”清理出拆迁队伍。再比如,近年来,一些地方因拆除房屋发生安全事故,主要是由于拆迁单位选用无拆除房屋资质的单位造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拆迁单位是否选择了有资质的拆除单位,并加强监管。要坚决杜绝那种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现象。这里要强调的是,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还必须注意做到办事程序合法。比如拆迁管理部门作裁决,必须是经当事人申请;实行强制拆迁前提必须作过裁决。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会使执法工作因程序错误而遭到起诉并败诉,使拆迁管理工作处于被动。
  5.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一方面明确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各种办事时限,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及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这些是外部监督;同时,还要大力加强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和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组织对《条例》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
  6.要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和人员建设。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十分复杂,环节很多,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涉及到广大被拆迁人、承租人的切身利益,搞的不好,很容易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条例》赋予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许多重要职责,各地应该根据《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和本地拆迁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行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特别是法律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转变作风,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提高房屋拆迁管理水平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江总书记“七一”讲话指出“八十年的实践启示我们,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要求全党全面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并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江总书记“七一”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中的许多重要论述,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在拆迁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切实转变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把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好坏的标准,切实改进房屋拆迁管理。
  1.要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是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在拆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条例》立法目的的重要方面,在《条例》各项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只有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才能维护好社会稳定。城市房屋拆迁具有政府规定的强制性,一旦拆迁程序启动,不论被拆迁人意愿如何,房屋终将被拆除,被拆迁人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个体,是相对的弱势群体,是被动地加入到拆迁活动中来。这些情况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各地拆迁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落实《条例》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维护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包括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在审查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认真审查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房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认真落实关于拆迁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等,以切实维护广大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对确因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货币补偿解决最基本生活问题的贫困家庭,要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关于“对工作和生活困难的群众,要格外关注,重点帮助”的精神,通过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在拆迁中给予适当照顾,使这部分困难家庭能够得到最基本的居住空间。
  2.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向群众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自觉地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办事。宣传《条例》,要与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任务结合起来,与“四五”普法宣传结合起来,把近期的集中宣传和长期的深入宣传结合起来。在每一项具体拆迁活动中,拆迁管理部门都应根据《条例》的要求,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居民有抵触情绪和提出一些过高要求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理解他们,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关于“不准强迫命令,严禁欺压百姓,切实解决作风粗暴、办事不公的问题”的要求,向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了解房屋拆迁对于改善城市功能与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的重要意义,使被拆迁居民由被动拆迁转向主动积极支持拆迁,由害怕拆迁转向自觉、自愿拆迁。通过政策宣传,也使一些对拆迁有过高期望值的拆迁居民,能够实事求是地提出和接受补偿的标准和要求,从而化解拆迁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方面,上海等地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值得各地借鉴。
  3.不断推动拆迁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力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提倡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在过去的十年间,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新修改的《条例》在许多方面就是将各地改革的成功经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加以规范,比如货币化拆迁、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监管等。新《条例》实施后,要落实好新《条例》,也需要不断进行房屋拆迁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比如如何实施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如何处理好被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承租的关系,如何帮助被拆迁人中的贫困家庭等。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确定的原则,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抓好、抓实。
  4.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信访是政府了解民意、沟通政府与老百姓意见、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也是老百姓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不少地方在拆迁中十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有的城市专门设立了接待日,由政策熟悉、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向被拆迁人解释拆迁政策、回答被拆迁人提出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有一些地方,不重视信访工作,被拆迁人有意见,没有地方反映,拆迁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没人处理,导致被拆迁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既影响了拆迁顺利进行,也产生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设立群众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来信来访。
  5.要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拆迁收费、加强廉政建设。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要进一步实施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受理,方便拆迁当事人办事。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原则收取拆迁管理费,不得乱收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力,各地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对接受委托拆迁单位资格的认定、年检,都必须条件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决策公开,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防止以权谋私。
  6.拆迁工作要量力而行。1995年镕基同志曾批示“城市房屋拆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量力而行”。不顾当地的经济实力、不认真研究项目的可行性,盲目拆迁,会使建设项目无法进行,被拆迁居民无法回迁,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爱惜人力、财力、物力,着力解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当务之急,反对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定要为政府把好关,当好参谋。对于拆迁条件不具备、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
  同志们,回顾过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广大工作人员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等作出了重要贡献。展望未来,拆迁工作任重道远,只要我们能切实调整思路,转变作风,依法行政,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我们就一定能把《条例》落实好,开创房屋拆迁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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