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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双价制”浮出水面

2001-9-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使各地物管收费有章可循,江苏省物价局8月23日正式出台了《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根据物业管理的性质、内容、特点、物管收费分别 ...

  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使各地物管收费有章可循,江苏省物价局8月23日正式出台了《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根据物业管理的性质、内容、特点、物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制定;非普通住宅以及写字楼、办公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管企业根据市场行情或者与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办法》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收费的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在制订或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时,要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管企业的意见。
  物管企业在收取物管费用时应明码标价,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的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对于交纳人代收代交项目的物业所使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高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管企业应单独列账,合理、公开公摊。物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性质(一年以上)的违约金、押章和保证金等费用。另外,若无合同约定,物管企业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费,在扣除物管单位代办费后,应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经营性设施营业也应当向业主公布。
  对于已出售的空置物业及业主购买后6个月未入住或使用的物业,由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5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费的50%.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业主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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