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我们听到更多的是对企业、行业应对入世的挑战和机遇。 然而,入世以后患“不适应症”最严重的恐怕不是企业、行业,而是政府部门,尤其是行使政府职能的有关部门。那么,作为房地产业,面对WTO:政府如何应对呢? 加入WTO对政府的深层次影响 不言而喻,入世的最大挑战不在产业和经济领域,而在现行管理体制和政府机制。换句话说,入世与其说是对生产力的冲击,不如说是对生产关系的冲击。就房地产业而言,从现今政府职能、体制、管理方式、市场秩序来说,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表现: 1.对于政府职能而言 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的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新旧两种体制的摩擦,其政企、政事关系更多地带有转型期社会过渡的烙印,政府职能还未完全摆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特点,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不少政府部门,仍习惯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门槛式”的审批制和“批条”还在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还不能做到一视同仁,还有不少特殊政策凭某人一句话、一个批示用于支持某些企业等等。其权力和利益捆绑在一起,由于利益刚性的作用,某些政府部门总不肯痛痛快快地放弃权力,总是寻找理由保住自己的权力,甚至还要伺机扩大权力,其结果必然将产生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权贵结合、以权谋私、以权设租、以权寻租的现象发生。 2.对于企业管理而言 政府担当的角色更多的是“越位”和“缺位”。目前,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许多老板,总是千方百计找省长、找市长、找“能人”拉关系批条子,为什么一方面政府在反复宣传“不找市长找市场”;另一方面却仍然存在这些反常现象呢?就是因为政府的职能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转变。政府对市场和企业仍有相当大的支配权,而企业因为这些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的存在,也以与政府搞好关系为荣,希望在信贷、土地使用、房地产开发、规划小区、物业管理、大小配套建设、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销售、按揭贷款等方面,获得政府职能部门的照顾。加之一些政府部门因为短期利益的驱动,也迟迟不愿主动退出这些领域,不愿放弃管辖范围内于自己获利的随意干预企业经济的权力,从而造成政府角色的“越位”、“错位”。相反,许多时候、许多问题、许多矛盾,需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时,却常常因为某些政府主管部门觉得自己难以收到经济利益且费时费力,而放弃管理,表现了强烈的政府部门的“弱化”和“无能”,该管的不管,把众多的负担和困难抛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而造成政府角色的严重“缺位”。 3.对于现行房地产体制而言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尽管对房地产行政体制进行了改革,但现行体制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市场化的要求。一是体系不完整与机构的过度膨胀并存,一方面是需要市场调节时,发挥监管作用的政府机构,没有建立或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那些与发展市场经济相悖的部门仍难取消。二是机构的设立缺少市场根据,更多的是体现行政意志而不是市场意志,总是人为地管“经济”,如在某些城市,房地产行业按照国务院编制体系,有建委、房地局、规划土地局,而政府又成立了行政级别相当于局级的“房地产开发办公室”和“住宅办”,前者从房地局、建委、土地局抽出一部分政府职能,负责审批开发企业资质、土地使用、房屋开发、房屋交易等热门业务;后者则号称“第二房管局”行使住宅的建设和分配。而建设部垂直管理的各地建设厅和各地建委,却只能等政府“开发办”的批复同意后,象征性的履行一下手续且了事,人为地分割职能权力,造成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由于政出多门,成本增加,加重了企业、百姓的负担。三是体制结构的现状与市场经济特别是国际市场规范距离太大,一些机构的设立不是以效率为前提,而是以某一领导的“行政意志”为根据,造成某些机构运行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效率。 4.对于政府行为而言 更多体现的是“指令性经济”或“命令型经济”的运动式的政府行为。从总体上看,当前政府行为仍然没有摆脱一靠政府红头文件,二靠政府手段,三靠运动式的政府行为,四靠政府垄断保护这样一种行政支配的行为模式。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过多地替代市场,一些应该由市场起作用的方面,仅仅因为有油水,有效益就由政府包办,政府审批;而一些没油水效益不好的却没有人管或管不起来。否则,我们很难理解一些地区存在的一个项目从一块土地申请到开工,需要几十枚公章,几十个部门,费时七八个月甚至一年的事情了;又很难想像一些城市追求“立竿见影”式的“形象”工程,把应由纳税人的钱投资的如建广场、种草坪、种树、改“坡屋顶”、铺彩色方砖、刷墙涂料、换统一的塑钢窗等市政公建项目,靠一纸行政命令式的大会动员,运动式的政府大检查,而硬要各产权单位、各企业来承担的事情了。 5.对于市场秩序而言 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其表现为:土地开发不规范;商品房产权混乱;房屋质量低下,商品房广告虚假;交易税费太多;房屋入市门槛高等,就像中国足球赛场秩序一样混乱。究其原因:一是游戏规则不公平、不完善,即负责制定规则的地方政府机关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色彩,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条例尚不健全、周密;二是裁判水平太低,甚至出现“黑哨”,即房地产市场一些执法部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到处伸手、徇私枉法;三是球队教练和球员素质不高,不服裁判,不守规则,即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职业道德、经营管理水平太低,不讲信誉,投机取巧,违法乱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