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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重庆市采访时了解到,该市集资建房并没有因为福利分房的结束和商品房的不断繁荣而降温。 业内人士指出,长此以往,必将影响该市住房改革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阻碍该市房地产市场化的步伐。 基本情况 同全国各地一样,重庆集资建房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利用单位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组织职工出资按房改成本价格修建的住房;合作建房则兴起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指城镇居民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出资组建住房合作社,并以此为主体建设住房以供自用。集资合作建房政策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已在该市执行了近7年,在房改初期曾为推动房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 目前,重庆集资合作建房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如在集资合作建房范围、建房用地、建房额度、建房面积及建房标准等方面的管理缺少有效控制,从而造成集资合作建房的无序发展,给一些单位提供钻空子的空间,而借集资合作建房之名,行商品房开发之实,规避国家对商品住宅建设的各项管理措施,并借机偷逃国家税费。 据记者暗访,该市近年来的集资合作建房,并没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而减少,仅该市主城区的城市配套费就免交近2000万元。也正基于此,该市一些市、区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还在积极踊跃地提出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申请,使得该市城市建设历史欠帐多、建设任务重、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本来就有限的资金来源变得更为枯竭。这完全有悖于该市市委、市政府建设重庆、发展重庆的总体战略目标。 部分有钱、有权的单位利用该市政策的空子,甚至在集资房未建成时进行出售,造成社会分配上的不公,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相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参与集资建房,必须按照房改规定的政策原则执行,不准利用公款垫支建房和超标准建房;一户职工只能参加一次集资建房,住进集资建房后必须按规定退出原住房;已经购买了原租用的公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原则上不准参加集资建房。经同意参加集资建房的,房屋建好后,必须退出原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改办有权责令实施单位限期纠正,对弄虚作假的转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但该市目前市、区级机关的集资建房,多数已超出应有标准,甚至一些人并未将原有住房按规定退还。 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进一步发展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房地产业”。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2000年12月13日听取建设部工作汇报时的讲话中也强调:“住房建设,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不要轻易改变;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也要按市场规律来办……”,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要。但重庆市的一些做法,与国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住宅政策不相一致。 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来看,集资合作建房既不利于住房向商品化、社会化、专业化方向的目标推进,更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建设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此作出明确的政策界定,逐步限制、直至取消“集资建房”和变相的“合作建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