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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2001-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一般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 ...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一般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何种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另外,在下列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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