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加快制订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和对拆迁单位及拆迁人员的管理,并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的形式发布的,自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1991年的旧《条例》作了重大调整,调整了拆迁补偿对象,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更好地贯彻这一重要法规,建设部在通知中强调,《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因此必须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坚持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尽快制订拆迁补偿的评估细则,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要求各地根据《条例》的精神,加快建立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既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迁人使用。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是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基础。 通知要求各地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整顿和规范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房屋拆迁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新《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对《条例》实施前已经申报、需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原则上要能够在11月1日前完成拆迁安置。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拆迁管理,既要坚持按旧《条例》的原则进行拆迁管理,也要考虑到与新《条例》的平稳过渡,避免造成大的社会震荡。通知最后指出,要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提高管理透明度,所有行政审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办理条件、工作时限,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