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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要求对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以整顿住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住房贷款风险,促进住房金融进一步发展。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住房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主要投向适销对路的住宅开发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必须具备“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商业银行应对住房开发贷款实行统一科目管理,防止住房开发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住房开发项目。要按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合理掌握贷款的发放,并通过帐户管理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住房开发企业销售款项,及时收回住房开发贷款本息。 三、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三分之二以上,商业银行应认真分析开发项目及住房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注意防范与期房相关的特定风险。 四、贷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 五、银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加强对各商业银行住房金融业务的监督,维护正常的业务竞争秩序。 (办公室) 2001年7月30日 |